所谓基于专利技术的交易是指,专利购买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专利技术产业化,将专利技术推向市场,交易买卖双方更关注的是专利本身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这种专利交易最能促进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当然,这种专利交易都是和技术交易捆绑在一起进行,往往很少有只是单纯的专利交易,因为专利的真正实施和转化离不开具体的技术支持。这个层次的交易有一部分是直接现金交易,也有不少是专利技术捆绑作价入股方式进行。
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应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问题,即该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专利交易主体不合格,或者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专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专利交易主体具有相对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利卖方(主要是专利权利人)与买方、专利许可方与受许方、专利出资方与接受方、专利出质人与质权人等多种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专利交易活动过程中,通常绝大多数专利权利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及职业资格的第三人代为实施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专业素养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专利自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利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与法定垄断性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矛盾性特征:
1. 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永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的矛盾。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具有"永续性"。法律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在时空间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
2. 交易客体的确定性与客体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的矛盾。专利交易主体以明确的交易客体为前提。由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难度,涉及交易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
3. 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专利维护成本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组成:市场主体自身内部成本、专利自身维护成本、专利司法与行政维权成本、专利社会成本。专利交易主体会尽量控制交易成本,而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任何环节,其成本难以预见与控制,如果没有专利交易反而会增加权利主体对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出现利润的负值,从而与市场主体创造利益而取得专利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加上专利存在着无形损耗,从整体上其价值趋于递减的格局,因而产生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
正如上述专利交易主体与客体存在的诸多特殊性,以及专利法律状态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专利权能与载体的两次分离陛等特征,导致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高难度与高风险陛。
1.专利法律状态直接事关专利权有效性及稳定性,但它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五极有可能导致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都面临着受损的风险。对于专利期权交易,还应关注专利申请环节的极大不确定性,除了被依法驳回申请,还可能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缺陷致使本该获得授权而没能获得授权,或本该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却获得相对低价值的专利;
2.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具体权能及其各项具体权能与有形载体双重性的相互分离,加剧专利交易过程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前者导致专利交易的可复制性与可传播性,能在不同的时空间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要;后者体现为专利交易不依托于有形载体。专利价值的不稳定性与损耗性且难以准确评估,及专利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原因,加上专利显著的附加值,致使具有显著专业性的专利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诱发侵权与被侵权,因而加剧专利交易过程中难以预估的高难度与高风险。
专利交易存在哪些风险
专利技术因为其独特性,往往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一个好的创意,一个好的方案,往往都具有足够的价值。而一旦对外公开,或者被他人获取,则存在泄密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发明人所担心的,一个技术一旦被他人知晓,是否会被盗用,甚至变为他人的成果。
对于交易者,如果是涉及金钱交易,就会担心,资料给出去后,会不会无法收到钱。特别是一些机构采用先给货,然后先给钱的方式。这样,有些机构就不能及时付款,造成资金无法回收的风险。这种在专利帮人撰写的领域比较多,对于一些撰写者,存在资金收不到的风险。专利转让交易中,也存在这种风险。
对于一些付款找人办事的人而言,办事不力是其风险。办事不力的因素很难一概而论,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这里所要谈的就是那种,收了钱,然后消失,或者是收了钱,犯下明显错误却还要不断隐瞒这种。因为专利撰写、申请、转让,这些都需要专利局审查最后予以官方确认,这个过程少则一周,长一点需要几年,而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无法达到目的事情,则就产生了相应的风险,如专利承诺授权却被驳回、专利承诺变更合格却出现变更不对导致错过期限,等等。专利合作开发,这种不确定因素更多,风险也更大。
所谓基于专利法律权利的交易是指,专利购买者购买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运用专利的法律权利直接起诉竞争对手或者间接威慑竞争对手,从而获得专利许可的筹码和为市场竞争提供支持。很多新崛起的公司在自身专利储备比较薄弱时,往往会采取从外界购买专利包的方式以防外来的专利诉讼和专利许可谈判。例如某手机公司先后从博通、英特尔、微软购买专利的行为,其主要目的也是如此。这类专利专利交易中,购买者不是为了专利证书,但主要也不是为了使用或应用该等专利技术,如果是为了使用和应用专利技术,最好的方式是采取成本更低的接受许可方式。
这个层次的专利交易基本都是专利包的形式,很少有单个专利的交易,平均单件专利的交易价格也远高于基于专利证书的交易中的单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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