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买卖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 整体转让
整体转让是指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权人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一并转让给他人。转让双方在签署转让合同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保留发明权,转让方享有专利的所有权和自主产权。
(二) 专利排他许可
专利排他许可是指一家企业购买某专利,并获得该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其他第三方不得再次转让该专利。
(三) 专利普通许可
专利普通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授权某企业或个人使用专利进行生产,可以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使用。
(一) 申报书
申报书是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于变更著录项目的申请表。
(二) 缴费
在提出转让请求后的一个月内,需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用。
(三) 提交转让证明材料
若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或赠与提出变更请求,则需提交转让或赠与合同。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个人订立的合同应由本人签字。如有多个专利权人,需提供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一) 确认专利权类型和法律状态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经过实质审查,其专利权较发明专利较为脆弱。受让人应对所转让专利的类型有充分了解,并权衡潜在风险。在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并检索待转让专利的法律状况,以确认其有效性及剩余有效年限。
(二) 注意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
受让人应注意转让专利的法定持有人是否合法,以及该专利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或国有企业等情况。若专利权人是国有企业,则需遵守相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办理手续。
(三) 签订正式转让合同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由于其无形性质,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占有。专利权的归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簿为准。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 明确专利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已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会返还专利权转让费。但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
(五) 专利在转让人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处理方式
若转让人已经使用了该专利,受让人可以与转让人协商是否允许转让人继续使用该专利,或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停止使用。若合同未规定此项内容,转让人将不能再使用该专利。如转让人希望继续使用,可以与受让人签订专利授权使用许可证。
以上是关于专利买卖流程及所需材料的详细解释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