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的成立,许多股东会选择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入股。在进行这种形式的投资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法律或注册流程并不要求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进行评估。只要各方股东在出资协议中就专利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出资人便可以按照相应金额进行投资和入股。
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往往以较高的金额入股,导致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虚高。在公司进行IPO等资本市场规划时,往往要求对应股东重新以货币出资,来对以前的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置换。
在入股时,知识产权作价越高,出资人所占有的股权比例也就越高,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也就越高。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出资的自然人需要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如果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来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允许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将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指的是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并获得该企业的股票(权)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股东在进行知识产权入股时,需要注意的诸多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便实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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