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知识产权经过30多年发展之后,在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量分别在2011年、2001之后连续位居全球第一。中国已经积累了大批的知识产权。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供给侧改革推进需要强化的时期,如何利用好这些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的任务。
分享一下本人7年前的文章。目前来看,仍然有些理论意义。
1、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让渡整个专利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专利相关权利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专利相关权利,受让人享有专利相关权利,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专利技术。在专利转让过程中,要注意专利法对专利转让的程序性规定,专利转让合同与专利转让生效的时间不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相关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公告;专利相关权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进行专利转让时,要注意专利法的程序性规定,以确保专利转让的生效。
专利转让包括专利出让和专利受让。以下分别对专利出让和专利受让进行说明。
1.1、专利出让
专利出让的目的是通过出让相应权利获取经营资产,专利出让也是专利技术价值的实现方式,专利出让的过程要尽量实现专利技术价值的最大化。
出让专利技术的原因包括三种:
一是自己在实施,但由于生产能力或实施能力不足,不能够满足市场需要,为了实现专利技术的价值最大化,将专利相关权利让与他人。
二是自己不实施专利技术,为了充分实现该专利技术价值,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对于具体公司来讲,转让专利相关权利还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些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专利技术;二是由于商业习惯或历史形成原因,不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实施的专利技术,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促使其他公司受让专利技术,由其他公司实施,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交易获得利益。
三是有些专利技术本身可以有多种应用领域,为了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价值,也需要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在其他领域实施该专利技术。在出让专利技术时,为了实现专利技术价值的最大化,应当对专利技术进行相应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选择组合策略和拆分策略。
组合策略是以相应的技术目的为中心,将多项专利技术进行组合,通过多项专利技术的配合达到更优良的技术效果。从价值上讲,对单项技术价值不大,或者单项技术无法发挥其功能的专利技术,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从性质上讲,对于应用性、外围性专利技术也可以通过适当的组合增加整体的技术效果,进而提高应用价值,提高转让谈判过程中的筹码,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回报。应当注意的是:组合专利技术要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组合的方式也要保证科学合理,至少要让受让人能够接受,才能在获取更多资金回报的同时实现专利技术的顺利转让。
拆分策略主要是对于单项专利技术价值非常大,且具有独立实施可能的专利技术,通过单项转让,更有利于实现专利技术价值的最大化。这种策略主要应用于基础性专利或核心专利技术。
当然,在实际转让谈判过程中,也要根据实现情况进行处理,比如说:对于一些基础性专利,其具体实施需要其他应用性或外围专利技术配合才能实现,也可以通过一揽子的方式转让一系列专利技术,以在实现专利技术价值的实现与合作方的共赢。
专利权人可采用主动的方式促使其他市场主体受让某些专利技术。主动方式的具体作法包括: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接触,了解其专利技术需求;也可以主动要求实施对方专利技术,在谈判中,向对方出让专利技术。
1.2、专利受让
如前所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企业不可能拥有某个技术领域的所有专利技术,对于一些关键的、重要的专利技术,可能也需要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
受让专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授权之前,受让专利申请优先权或专利申请权,二是授权之后,受让专利权。由于专利相关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受让专利相关权利存在相应的风险,如何化解受让风险是专利运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受让申请优先权,一般发生在受让国外的申请优先权时。
对于受让专利申请权,由于专利技术还未得到专利授权,这种受让的风险最大,但受让成本可能较低,在一些比较成熟的技术领域,可以选择这种方式受让专利申请权。在选择可能受让的专利申请权时,要注意对专利技术的评估,包括对专利技术的可专利性、可实施性和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确定能够接受的受让价值。可专利性评估可以通过专利检索和专利情报分析确定,可实施性和技术效果的评估可以通过技术论证实现。
对于受让专利权,由于专利权存在被无效的可能,应当对专利稳定性,可实施性进行评估;与评估专利申请权不同,对可专利性评估可以通过查阅该专利的审查档案的方式进行,以减小评估成本;但对于一些可专利性明显可疑或价值巨大的专利受让,应当谨慎行事,可以委托专利的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降低风险。
在受让专利之后,除了要积极地实施之外,应注意采取主动的外围专利策略获取竞争和市场优势。外围专利策略是指在获取专利技术之后,对专利技术进行研究、消化和吸收,并将改进、创新后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以形成对受让专利的外围专利,改变在该技术领域的被动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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