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类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做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是第三方也能够用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做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给予担保。
当债务人期满无法偿还债务时,依规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现阶段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苛的要求,一般仅限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依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2条的要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够做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规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选择受偿。
著作权的质押担保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够许可应用,也不能够转让,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不能够质押担保。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属于经济权利,能够许可应用,也能够转让他人,能够全部许可或转让,也能够就一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够许可应用或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和其它财产性权利,这13项财产权利均可许可应用或转让给他人,归属于能够质押担保的权利。除此之外,尤其注意的是第17项其它财产性权利,是兜底性权利,由于,社会的发展,文化技术的发展,难以在一次立法中穷尽所有的保护权利,设置兜底性的保护权利,更有益于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有益于对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的交易,包括质押担保。
邻接权的质押担保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一般称之为邻接权,邻接权并不属于著作权,两者差别也较为显著,如行为主体的差异,著作权的行为主体是任何行为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或公司等。而邻接权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拥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拥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拥有的权利。
邻接权即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邻接权中的人身权归属于不能够交易的权利,当然无法担保质押。邻接权中的财产权是能够交易的权利,交易的形式包括许可应用和转让等形式,当然邻接权中的财产权能够担保质押。除此之外,根据受让或许可获得的权利也能够担保质押。
综合性上述邻接权中能够担保质押的权利包括有:出版者拥有的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拥有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权,许可他人根据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拥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根据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拥有的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质押的财物,应合乎法律法规,签署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负有不得损害质押权的义务,实现质权的途径。